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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,要严格执行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整治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。机关、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、工程、服务,应当自货物、工程、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,最长不得超过60日。图为浙江省宁波市一建设工地工人正在安装与调试机器设备。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,若需转载或复制,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,标注作者,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。否则,将追究法律责任。 (文章来源:中国政府采购报) 文章来源:中国政府采购报外烟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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