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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7日,财政部修订并印发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。明确规定,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,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、机构运转经费等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(简称专项资金),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、择优高效的原则。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:一是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,优化创新创业环境;二是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,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;三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,促进中小企业融资;四是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。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,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,开发区、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。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、以奖代补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,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、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。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,最迟于每年中央预算得到批准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。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,将专项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。 财政部将按照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,向社会公示。 财政部强调,对于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办法》的规定,以虚报、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,中央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姚君 (文章来源:城市金融报) 文章来源:城市金融报氧气过滤器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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